5月22日,广州市法制办网站发布《广州市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拟规定巡游出租车增加视频监控及录音设备,司机拒载一次可罚500~2000元,一年被查三次即吊销许可证等。此次新规都有哪些变化?一起了解下吧!
1、加价、拒绝电子支付 乘客可拒付车费
意见稿在第二十九条新增乘客可以拒付车费的情形:
a、不使用计程与计价设备、计程与计价设备显示金额不清楚或发生故障还继续运营
b、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以外收费
c、驾驶员拒绝接受电子支付
d、驾驶员拒绝出具收费发票
e、除六种法定情形外,驾驶员中途终止载客
f、驾驶员未经乘客同意加载他人
2、拒载一次最高罚2000,三次以上吊销资格
意见稿最大的亮点是更加严格的运营服务规范和更加严厉的处罚措施。根据意见稿,出租车驾驶员在一个自然年内被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三次以上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件。
针对司机不同的违规行为,意见稿拟定了详细的处罚规定:
此外,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向乘客收费的,由价格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3、下属司机拒载绕路 企业也要挨罚
对于拒载、绕道等市民意见最大的问题,意见稿拟实行既罚司机又罚企业的“双罚制”:企业履行管理责任不力,下属驾驶员有拒接受监督检查、不按照合理线路或者乘客要求的线路行驶、不按照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向乘客收费、未经乘客同意加载他人、拒载或者中途终止载客行为的,对出租车企业处每宗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意见稿还拟规定,如果出租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或旗下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的违法行为较多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暂停办理该企业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部分或全部车辆更新业务;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其部分或者全部车辆暂停营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连续两年不合格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吊销出租车企业的许可证件。
4、拟在车内增设视频监控和录音
此外,意见稿在总结《条例》实施情况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车辆和驾驶员的许可管理制度。
在车辆许可条件中,除取得巡游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具有相应的巡游出租汽车运力指标外,车辆还应配置具备驾驶员从业资格信息显示、电子支付、卫星定位、调度管理、电召、视频监控及录音、应急报警、服务评价等功能的车载终端,并将相关信息数据接入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监管平台。
驾驶员许可条件方面,原《条例》规定,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的条件包括男性年龄在六十周岁以下,女性年龄在五十五周岁以下,一年以上驾龄。意见稿拟修改为,年龄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三年以上驾驶经历,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十二分记录。